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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局已调整,企业可享受减免社保费政策了!

2020-03-10 17:15:00 来源: 互联网
2020年3月8日,广东税务社保费征管系统已全面完成调整。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社保费操作。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为确保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操作,小编在此提醒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中的一种:(1)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享受阶段性全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定企业类型后才有结果。

       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由各市确定。


       2.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答:不需要。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单位,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做法。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费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3.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答:对于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4.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目前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5.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什么前面三个险种的单位缴费应缴金额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但是医疗保险不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呢?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的缴费政策执行。

       而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中,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比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市,按照《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规定,2019年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从6%降低到5.5%,那么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税务机关将按照单位缴费费率6%的50%征收。

       由于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系统原有的缴费费率,所以上述例子中,电子税务局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仍然显示为5.5%,但是用人单位应缴费款=6%×50%×缴费基数。

       6.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缴费后打印出的税票如何显示?
       答:税票的金额显示的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如果您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那么实际缴费金额为0,税票将不显示该项目,但不会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参保申报缴费数据,职工个人的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7.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延期缴纳?
       答: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