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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律法规 案例分享一

2020-12-04 14:02:00 来源: 互联网

14年后他被认定为职业病并享受工伤待遇


       温某于1982年入职广州某石矿场工作,1997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石矿场未为温某参加社会保险;离职时,石矿场没有为温某进行离职前的健康检查。2010年8月2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根据温某病情和曾于1982年至1997年8月在该石矿场工作有接触粉尘的经历,确诊温某为职业病(矽肺三期)。

      2011年12月22日,广州市某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温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工伤责任主体为该石矿场。经过劳鉴委的初次鉴定和复查,于2012年5月11日认定温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三级,医疗期从2010年8月2日起2011年8月2日止。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矿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裁决结果:仲裁庭审理后,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裁决,裁决石矿场向温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石矿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石矿场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石矿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